安阳工学院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坚定信念,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保证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中共河南省委《关于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和干部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二、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和资格
(一)基本条件
1.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2. 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有艰苦创业精神和奉献精神,有开拓进取意识,在新时代具有新担当和新作为,工作踏实认真,有组织认可、师生满意的工作实绩。
3.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爱岗敬业,工作勤奋,以身作则,敢于负责,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服务意识。
4. 处事公道,品行端正,密切联系师生群众,自觉接受批评监督,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改进作风有关意见,严守党的各项纪律规矩,坚决反对“四风”,踏实做人,干净做事,廉洁自律。
5.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6. 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任职资格
1.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工龄。
2. 新提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达到一个任期(5年)以上。
3. 担任二级学院(不含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人员,必须同时具有正高职称(经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学校聘任)和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同时具有副高职称(经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学校聘任)和博士学位。
4. 从中层副职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科级正职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具有正科(含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教工党支部书记等,下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
5.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须具有5年以上党龄。
6.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7.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提拔任用,也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或越级提拔,但必须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
(1)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特别优秀、年轻的高学历高职称人员。
(2)经学校推荐参加为期一年以上驻村帮扶、支教、挂职等工作且表现优秀者。
(3)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或者在急难险重一线不计个人得失,勇于冲锋在前,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者。
三、选拔任用程序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坚持标准,规范程序。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
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经书记专题会议研究,形成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中涉及到需事先向上级报告的情况,要事先征得上级同意。
(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换届,首先要进行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考核,在此基础上进行民主推荐。
1.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推荐岗位、任职条件、任职资格、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2)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等,经书记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3)召开推荐会议,说明有关政策,介绍推荐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4)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2.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时,参加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是:校领导、全体中层正职、市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对于二级学院正、副院长岗位,谈话推荐范围扩大到推荐岗位所在单位科级(含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教工党支部书记,下同)以上干部、博士、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会议推荐范围扩大到推荐岗位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等。
因工作需要也可根据相应岗位类别和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具体推荐范围。
3.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单位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三)考察
1. 确定考察对象。校党委根据任期考核、年度考核、民主推荐,以及个人日常表现、人岗相适度等进行综合研判,经书记专题会议充分酝酿研究后,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提交校党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3)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
(4)有跑官要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5) 除特殊岗位需求(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或者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
(8) 擅自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其它原因不宜提拔的。
2. 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校党委组织部组织考察。考察组成员由校党委组织部提出,每个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具体要求是:
(1)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
(2)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3. 考察程序:
(1)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2)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党总支(机关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对于确定的考察对象在其民主推荐的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二级学院(部)考察范围:考察对象所在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及科级以上干部,博士、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所在教研室(或部门)全体教职工。人数不足30人的单位扩大到全体教职工。
非教学单位考察范围: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全体人员,服务对象相关单位10人左右。
(5)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6)坚持“凡提四必”原则,严肃认真地进行干部档案审核、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认真征求听取学校分管(联系)校领导和纪检、监察、审计、所在党支部、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对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坚决进行查处,切实防止“带病提拔”。同时,还要认真听取巡视巡察中对干部提出的意见。非中共党员干部的考察对象,还应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所在党派的意见。
校党委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
(7)考察拟任人选,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注明考察人。考察材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是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是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等情况。考察组组长要对考察材料严格把关,考察材料与事实有较大出入的,要追究考察人的责任。
(8)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全体成员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考察组意见。
(9)党委组织部汇总情况后向党委汇报。
(四)讨论决定
1. 拟任人选在党委研究决定前,需要在书记专题会上进行充分酝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党委会议研究:
(1)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2)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3)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4)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5)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6)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7)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8)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2.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对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领导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任职
1. 任前公示。对拟任干部人选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 涉及到党政管理机构正职任职的,公示后向市委组织部报送请示和有关材料,经批复后办理任免手续。其他人员在办理任免手续后向市委组织部备案。
3. 换届后个别提拔、调动的干部不单独计算任期,其换届与全校中层干部换届同时进行。
4. 实行选任制的干部,调整到位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选举,选举结果报校党委审批。
5. 新提拔的中层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6. 中层干部的任职时间。党政管理部门正职经市委组织部审批后,自党委下文任命之日起计算,其他人员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由会议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7.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新提拔的中层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同时要接受校纪委安排的廉政谈话。
对于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四、竞争上岗
竞争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竞争上岗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
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和本办法中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校党委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五、交流、回避
(一)实行处级正职干部交流制度
1.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中层正职领导人员原则上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2届;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 同一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个别业务性强的部门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3. 干部交流由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二)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三)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四)尝试建立中层干部退出机制
不能任满一届的领导人员,鼓励其退出领导岗位。能够任满一届的领导人员,经本人申请、党委研究批准,也可退出领导岗位。
六、免职、辞职、降职
坚持干部“能上能下”原则,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的;
(五)辞职或调出学校的;
(六)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七)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纪律与监督
(一)纪律
1. 不准临时动议调整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 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或其它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任何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专断;
4. 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5. 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6. 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7.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8. 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 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二)监督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校党委做出决定任用的干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八、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