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工学院毕业生就业招聘管理规定
2020-10-29 12:32  

  第一条 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我校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学校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二条 供需见面会与双向选择活动的形式有:以学校为主体的校内人才市场,与其他高校联办的人才市场,以及省市和有关单位举办的其他类似活动。
  第三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各学院应主动加强与社会的联系,邀请用人单位到学校选用毕业生,逐步完善以校内为主的毕业生就业市场。
  第四条 学校举办的就业招聘活动(招聘会,信息发布会,就业咨询会等)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可委托各学院在职责范围内举办本学院的毕业生招聘活动,各学院也可以自行组织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但需报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备案。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举办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其它安排与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协商、备案,并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服从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统一安排。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有权派出工作人员检查或旁听用人单位在校内的任何一场面试活动,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七条 招聘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第八条 用人单位来我校招聘毕业生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应遵守毕业生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如虚假宣传,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等);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不得有侮辱毕业生的人格、涉及隐私的行为和语言;不得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书》。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张贴标语、横幅和宣传广告品,应当经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擅自张贴。
  第十一条 毕业生推荐表由学生根据填要求如实填写,成绩表由各学院提供加盖学院和教务处公章,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审核盖章方可有效。
  第十二条 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就业协议书,经学院签署意见、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同意后盖章生效,并形成建议就业计划;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灵活就业合同等,需报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备案。
  第十三条 在推荐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毕业生一经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有特殊情况不能履约的,需与签约单位友好协商,经签约单位同意后办理解约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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