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原则上按10%的比例确定。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校二级单位为选区,由教职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或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2.代表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受到纪律处分的,原选举单位可以向校工会提出罢免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其代表资格终止;
3.代表不履行代表职责而失去教职工信任的原选举单位可以向校工会提出罢免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其代表资格终止。
罢免代表,须获得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通过,并经过党政工联席会议同意。
(二)教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原选举单位向校工会提出申请;
2.经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校工会;
3.审查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十七条 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召开前后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八条 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大会主席团的产生。
(一)教代会换届时,筹备工作委员会(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报校党委批准后,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二)根据需要大会主席团可以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
(三)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原则,有关会议的重大问题,应由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主席团成员在任期内调离本校、退休或工作调整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增(替)补。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大会通过的议程主持大会;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
(三)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四)审议大会决议和决定;
(五)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主持大会选举、表决等事项;
(六)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小组)或校工会提出,提交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专门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三)对教代会作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工会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