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工作管理,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和教授治学途径,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不断提高我校学术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规定和2014年教育部第35号令《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的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术道德建设等方面的学术事务。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校学术委员会,学校各院(部)可以根据情况设立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各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五条 根据我校学科专业设置需要,考虑学术委员会组成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确定校学术委员会由27-31人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根据需要,学校可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担任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原则性强;
(二)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
(三) 具有正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 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四年)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的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秘书处主任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由秘书处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并补充调整委员人选。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研成果及科研绩效考核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并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或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说明情况并备案。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但不参加表决。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应建立会议记要和工作档案,每年应进行委员会工作总结,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下年度工作。委员会会议纪要、工作档案及年度总结等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