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财务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完善预算经费使用与支出审批,落实经济责任,促进财务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经费审批原则
第一条 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为本部门(项目)的经费审批人。经费审批人因故不能履行审批责任时,应委托指定审批代理人,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二条 严格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经费审批人要增强责任意识,坚持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审核,对每笔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对超预算、超范围、超审批权限等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得审批。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严格实行特别控制经费审批制度。
对人员经费、“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等支出,由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审批。各级审批人必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批各项开支,超出权限的,必须按规定报经上一级领导审批。
第四条 严格实行财务审批回避制度。
经费审批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经手的收支业务应报上一级领导审批,无上一级领导的,由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接受财务监督,杜绝自签自报。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五条 部门经费审批。
1.教学院(部)经费包括教学活动费、实习实训费、学生活动费、实验经费、党务经费和专项经费等。教学院(部)经费由各教学院(部)行政负责人审批,其中学生活动费和党务经费由党务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审批。凡有项目负责人的专项经费,应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所在教学院(部)行政负责人审批。
2.其他部门经费包括办公费和部门专项经费等,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
3.部门经费审批权限:
(1)一次性开支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经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一次性开支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30000元以下(不含30000元)的经费,由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审批。
(3)一次性开支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100000元以下(不含100000元)的经费,由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一次性开支1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的经费,由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第六条 责任部门主管的专项经费审批。
1.责任部门主管的专项经费是指用于专项业务或特定用途发生的支出,专项业务经费按照“单项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责任部门负责制。
2.责任部门主管的专项经费审批权限:
(1)一次性开支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经费,由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批。
(2)一次性开支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30000元以下(不含30000元)的经费,由责任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审批。
(3)一次性开支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100000元以下(不含100000元)的经费,由责任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一次性开支1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10000000元以下(不含10000000元)的经费,由责任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5)一次性开支10000000元以上(含10000000元)的经费,由党委会决定,校长审批。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批。
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立项批复的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办理,审批权限签字报销严格按照《安阳工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安工院〔2019〕11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经费审批。
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经费主要由上级拨入和学校投入。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经费审批严格按照《安阳工学院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安工院〔2019〕17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特殊经费审批。
1.学校基金经费由校长审批。
2.后勤运行维持费中的水电费和采暖费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其他经费按责任部门主管的专项经费审批。
3.教职工工资、随工资发放的各类津贴以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支出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奖励性绩效工资、引进人才安家费、专项补贴、文明奖等由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科研奖励由科研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5.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津贴等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6.学校财务日常管理活动中的手续费、应交税费和应缴财政款项,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7.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校内集中采购范围的购置、修缮及服务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初审,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一次性开支500000元以下(不含500000元)的经费,报经费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一次性开支500000元以上(含500000元),1000000元以下(不含1000000元)的经费,报经费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一次性开支1000000元以上(含1000000元)的经费,报经费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8.公务接待费由校办或党办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9.基建经费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核,一次性开支500000元以下(不含500000元)的经费,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一次性开支500000元以上(含500000元),1000000元以下(不含1000000元)的经费,报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一次性开支1000000元以上(含1000000元)的经费,报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10.学生教材款、青年公寓物业费等代管资金支出,由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11.退还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质保金等,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原《安阳工学院专项经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安工院〔2008〕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