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工学院财务报销细则(试行)
2020-10-30 14:0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开支,完善财务报销及结算手续,方便广大教职工办理报销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关于报销原始凭证的规定

1.发票必须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印章,并加盖出具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监制印章,并盖有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2.原始凭证的填写内容必须齐全,注明单位全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姓名等,同时附相应清单,并加盖出具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4.支付款项或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收款证明。

5.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刮擦、使用药水消除等。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凡是金额有误的原始凭证,必须重新填写;文字、数量等其他错误的,可以由出具单位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6.原始凭证是财务报销的唯一合法依据,原则上复印件不予报销。确因某种原因遗失的,应当由出具单位提供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由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必须明确:因该原始凭证丢失,使用复印件报销而引起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由经办人和所在部门承担;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对书面申请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经计划财务处查询、核实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书面说明详细情况,当事人、证明人签字确认,经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7.发放劳务费、奖助学金等自制原始凭证,应制定发放表,注明收款人员基本信息(含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称等)、银行账户信息(含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发放事由、发放标准、发放期间、发放金额(含应发金额、扣税金额、实发金额)、制表人,加盖经办部门印章。

8.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原件存放校内部门,附批准文件复印件。

9.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除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纳税单位发票专用章。个人代开发票,必须同时附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增值税发票由经办人员登录计划财务处“网上财务综合业务平台”进行甄别查询,其他发票由经办人员登录相应省、市税务局网站或指定网站进行甄别查询。定额发票号码连号的,可以按发票面额不同查询其中一张。对查询状态正常的发票,经办人员应附发票验证截图,注明“报销发票已经过甄别,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字样并签字,履行正常报销手续。查询状态异常的发票不予报销。

11.发票的报销期限为出票日起一年。

12.部门负责人在签字审批时,应严格审核票据是否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经办人员是否附发票验证截图并签字,审核无误,签字审批后,履行正常报销手续。

第三条 关于财务报销手续的规定

1.报销的各类单据,经办人员应填写具体用途。对超预算的支出,在按规定程序增加预算指标前不予报销。

2.严禁化整为零进行支出。除科研项目经费外,同一部门对同一收款单位的付款手续每月只能转账支付一次。

3.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费用,确有特殊原因而未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办人员应书面说明情况,由经办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予以报销。

4.涉及税收的开支,按照税法规定处理。

5.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校内采购范围的购置、修缮及服务项目,应严格按照《安阳工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经政府采购招标程序通过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和结算手续办理。

6.实行财务报销业务归口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软件、设备类货物及相关服务的采购工作,并负责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数字资源、图书档案设备等货物及相关服务的采购工作,并负责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基建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工作,并负责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后勤管理处负责办公家具、动植物、维修改造工程及其他货物、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并负责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人事处负责所有教职工工资、文明奖、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外聘人员劳务费等发放工作,并负责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生处负责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津贴、特困补助以及其他学生劳务费等发放工作,并负责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7.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严格按照《安阳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和《安阳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安工院〔201854号)执行,合同、协议等应由经办人员签字。

8.看望病人、慰问老干部应列明具体看望、慰问人员;扶贫、帮扶物资应附扶贫、帮扶对象的物资签收单;发放奖品应附具体的获奖人员领取表。

9.禁止校外包租酒店进行办公。确有必要的,由相关部门书面说明具体事由、包租期间、预计费用等情况,报主要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关于财务报销经费审批管理的规定

财务报销经费审批管理严格按照《安阳工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安工院〔202021号)执行。

第五条 关于固定资产的报销规定

1.固定资产是指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2.购买固定资产,验收合格,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附安阳工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后,再办理报销手续。批量购买图书属于固定资产,应由图书馆验收入库后,再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关于会议费的报销规定

会议费的报销严格按照《安阳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安政办〔2016137号)执行。

第七条 关于培训费的报销规定

1.培训费的报销严格按照《安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安财行〔201714号)执行。

2.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严格按照《安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培训费标准执行。

3.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培训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及备案资料、培训通知、培训请示、培训计划和安排、培训预算、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师资费用报销,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弄虚作假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4.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单位内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干部网络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干部培训基地(机构)、高校培训分部等其他培训机构承办。原则上不得在市外举办培训。

5.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房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6.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八条 关于差旅费的报销规定

1.差旅费的报销严格按照《安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财行〔201830号)和《安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财行〔20199号)执行。

2.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实行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学校各部门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处级干部由所在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副校长由校长审批;副书记由书记审批;校长由校长办公室审批;书记由党委办公室审批。出差审批单中应写明具体的出差人员、出差事由、出差时间、出差地点和路线。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3.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4.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汽车票等应按有关规定购买和报销。

5.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集体出行或出差人员到交通不便地区出差,或需要赴外地处理紧急公务,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租车(不含按公里计价的出租车辆)。公务租车应通过安阳市公务用车租车平台,填制安阳工学院公务用车(租车)审批单,报相关部门审批后进行。租车费用凭租车合同和票据报销,不得包含过路过桥费和汽油费。

6.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以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含往返驻地到机场、车站的交通费)。

7.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8.出差人员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或当天公务活动结束后需继续赶赴外地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9.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省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发放按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计算。

10.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等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除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交纳培训费或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确有必要参加的,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有关票据回所在单位报销。其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会议及培训期间食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单位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11.规范参加商业性会议、培训,单次参加人数不得超过3人。出差人员参加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收费性会议、培训,以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文件为依据,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以参加;确有必要参加的无收费、食宿自理的会议、培训,以会议、培训通知为依据,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以参加;确有必要参加的收费性会议、培训,出差人员应提供书面的参加必要性说明,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以参加。

12.经学校批准,公派脱产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在安阳市内学习的,学习期间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到安阳市以外地方学习的,学习期间按照30/天发放伙食补助费,报销本人学习期间单位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进修班、学习班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13.工作人员参加统一组织的驻村帮扶工作的,报销工作人员驻村工作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及外出考察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并根据工作人员实际驻村天数,按照每人每天7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30元发放交通补助费。驻村帮扶期间不报销住宿费。

14.按照教学大纲需要带学生外出实习的部门,应报教务处审批,实习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按差旅费计算补助。

15.学生赴港澳台、境外学习交流项目带队教师差旅补助标准按照100/天执行,报销时应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签字的餐费自理证明。学校全额资助学习交流教师不再发放差旅补助。

16.学生因公出差,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照差旅费规定的其余人员等级和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标准发放,不再发放出差期间劳务费。

17.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九条 关于劳务费标准的规定

1.举办学术报告、讲座等发放外聘专家劳务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可参照执行《安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安财行〔201714号)讲课费标准。发放外聘专家劳务费应附专家工作量证明,如学术报告审批表、专家意见等。

2.学生劳务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60元。

第十条 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规定

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严格按照《安阳工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安工院〔2019112号)执行。    

第十一条 关于公务卡的报销规定

公务卡的报销按照《安阳工学院公务卡管理及使用细则(试行)》(安工院〔201430号)执行。

第十二条 关于三公经费的报销规定

1.三公经费是指公务出国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三项。三公经费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2.公务出国经费严格按相关规定和学校预算进行经费开支。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严格按照《安阳工学院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安工院〔201991号)执行。

4.公务接待费严格按照《安阳工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安工院〔201992号)和《安阳工学院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安工院〔201916号)执行,报销时应附公务接待证明材料,如接待对象公函、邀请函等。

第十三条 关于报账人员的规定

1.各部门固定1-2名报账人员,并在计划财务处备案,负责办理本部门的报销业务。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业务由项目负责人、科研秘书或项目负责人指定1名项目组其他人员办理,该指定人员应在计划财务处备案。

2.报账人员应接受学校统一组织的培训,积极提升业务水平,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011日起实施,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原《安阳工学院财务报销细则(试行)》(安工院〔2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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