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2022-10-28 15:04  

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备案,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以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

2.在校学习期间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安阳工学院学生守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

3.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合格,取得毕业资格,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2.未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者;

3.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前未解除处分者;

4.在校学习期间,学分制普通本科生(含专升本)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不含2.0)以下者;

5.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有严重的舞弊作伪行为或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获得毕业证书前)出现本细则第五条第3款、第4款情况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毕业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考取研究生者;

2.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竞赛或专业竞赛中获得2等奖(含2等奖)以上者;

3.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含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理工科前2名,文科独著)或出版1部学术专著者;

4.有较重要的发明创造,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有关部门鉴定者(理工前3名,文科前2名)。

第七条 其他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可授予学位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毕业生本人申请。学生在校期间,各学院应对本科生进行学位教育,树立其争取优良成绩、积极创造条件达到相应学位水平的思想和意识。符合条件者,填写《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并交至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九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及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一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期限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提供下列材料:

1.《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2.拟授学士学位名单和拟不授学士学位名单;

3.拟不授学士学位原始证明材料;

4.不能如期毕业学生名单及其证明材料。

第十条 校学位办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要逐一审核,经确认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召开学位委员会会议,审定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等材料,连同校学位委员会委员签字表决的会议纪要交校学位办备案存档。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就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签发后,由校学位办以文件形式发至各学院。

第十三条 在毕业离校前,对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遗失者可申请补办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或毕业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本条例规定者,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完备相关材料,报校学位办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批予以撤销。

第四章 复议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五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后提出书面意见报校学位办进行复核。校学位办复核同意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请复议。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校学位办复议申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校学位办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分制本科生,自2021届毕业生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据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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