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条例。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和要求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要求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符合毕业条件;
2.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第三条 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者,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考取研究生;
2.在省级及以上科技竞赛或专业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
3.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理工科前2名,文科独著)或出版1部学术专著。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四条 毕业生本人申请。学生在校期间,各学院应对本科生进行学位教育,树立其争取优良成绩、积极创造条件达到相应学位水平的思想和意识。符合条件者,填写《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并交至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及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一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期限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提供下列材料:
1.《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2.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原始证明材料;
4.不能如期毕业学生名单及其证明材料;
5.其它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讨论表决的事项及材料。
第六条 校学位办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要逐一审核,经确认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七条 召开学位委员会会议,审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校学位委员会表决表等材料由校学位办备案存档。
第八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校学位办负责学位证书的办理、发放和学位信息报送工作。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者可申请补办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或毕业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本条例规定者,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完备相关材料,报校学位办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批予以撤销。
第四章 复议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五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后提出书面意见报校学位办进行复核。校学位办复核同意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请复议。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校学位办复议申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校学位办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级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据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