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术风气,规范学术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豫教科技〔2012〕61号)、《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8年5月30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原《安阳工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安工院〔2014〕132号),形成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学风是指我校教师、专职科研人员、研究生、本科生在学术研究领域的学术风气。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
第三条 学风建设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第四条 学风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师生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学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学校党政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院(部)党政负责人是院(部)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部门考核,实行问责制度。学校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
第六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学术奖励、科研奖励、职称评定要注重考察学术成果质量,强化成果创新程度,同时要注重与师德、教风考核相结合。
第七条 建立健全学术管理制度。学校围绕科学研究的过程,进一步完善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登记、论文答辩、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第八条 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化。学校网站要及时发布、公布学风建设情况,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和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九条 设立学风建设工作机构。学校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学风办),学风办设在科研处,负责学风建设方面的具体事务,接收师生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并提请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调查和认定处理。学风办有下列职责:
1. 制定学校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2. 定期检查院(部)学风建设工作;
3. 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4. 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5. 公布和上报调查结果。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1.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 伪造或者篡改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5. 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
6. 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7. 夸大研究成果,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成果再次发表时未注明出处;
8. 买卖论文、学术著作、专利,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学术著作;
9.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10. 在申报课题时存在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等行为;
11. 非法出版图书或盗版图书;
12.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 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3. 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风办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对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报道的我校人员的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学风办依据职权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在学术晋升、职务晋升、科研奖励、项目审批、人事录用、考核评估及学位授予等工作过程中,学风办利用“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等数据库平台对我校人员的论文、学术著作、研究报告等成果进行相似性检测,不满足相似性检测基本要求的,不得作为支撑材料使用。相似性检测的基本要求:
1. 论文相似性检测以论文发表时间为止,著作相似性检测以出版时间为止,研究报告相似性检测以报告提交时间为止;
2. 论文相似性检测总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30%,且单篇最大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20%;
3. 学术著作相似性检测总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30%,与本人已发表论文的重合部分,不计算复制比;
4. 研究报告相似性检测总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20%,与本人已发表论文的重合部分,不计算复制比。
第十四条 学风办以3-5年为周期对全校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研究报告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对相似性检测总文字复制比超过50%的,将主动启动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1. 学风办接到涉及本校人员的举报或投诉材料后,或者学风办主动启动调查程序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必要时应当包括校纪律检查和监察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专家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出调查结论,同时负责填写《安阳工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见附件);
2. 学风办应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
3. 当事人如对学校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风办提出异议投诉;
4. 学风办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5. 调查结论将公示,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须保留存档。
第十六条 专家组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专家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七条 专家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八条 在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九条 专家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结论。调查结论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结论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 造成恶劣影响的;
2. 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 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 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1. 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撤销或追回所有通过该项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项目、奖励或其他资格;暂缓或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2. 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解聘、取消或撤销学位、开除等处分;
3. 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
4. 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期限一般为2年。在处分期限内,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资格,无晋升工资资格,无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处分察看期满,经校学术委员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到其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可获得正常聘任资格,并恢复其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资格。在处分期限内如被再次发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将依规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1. 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2. 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3. 处理意见和依据;
4. 救济途径和期限;
5.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则由学风办公布调查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公开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对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学校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举报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根据调查事实认定。
第二十七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有关院(部)、各级管理部门及相关负责人有意掩盖事实真相、拖延不加处理的,应受到相应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学风建设专项督查制度。学校将根据国家、省教育厅要求,结合学风建设具体情况,定期开展学风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阳工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安工院〔2014〕13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风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