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院〔2019〕1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强化自主创新意识,促进技术进步,维护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发挥高校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先导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国家及河南省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属单位和师生员工。
学校所属单位是指学校各院(部)、职能部门和教辅部门。
学校师生员工是指我校所有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临时聘用人员、在读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博士后等各类进修人员和合作研究人员等。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知识产权是指为我校所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各项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
(一)职务技术成果权利
1. 经权利人采取相应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等。
2. 职务技术成果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
(二)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商标权: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包括其下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和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合同、标书、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布线设计、环境评价报告、产品质量标准及其它标准、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论文、辞书、规范汇编等著作权。
(四)动、植物新品种权。
(五)学校的校名、徽章和各种标记。
(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统一使用的标记或标志均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安阳工学院”、“ANY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安工”以及学校的校徽、校训、学校大门、五行门等标志性图案。学校师生员工在使用这些名称、商标及标志时,不得采取欺骗或有损学校形象的方式。学校师生员工有义务维护学校的名誉。
第五条 以“安阳工学院”或“安工”名义对外设立科研机构,或对外签署科研协议、合同等,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六条 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是职务发明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本规定所称“执行学校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是指:
1. 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时所完成的,及在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或其他技术成果。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或其他技术成果。
3. 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规定所称“利用学校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七条 学校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带出。在国外或外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受单位另有协议外,专利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归学校或派出的法人单位持(所)有或者双方共有。申请专利等具体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应与学校签署协议,明确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或其他智力成果归学校持有或双方共有。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各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九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与职责
第十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科,设置专职岗位,处理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知识产权科设在科研处。学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科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及规定。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三)负责学校专利、植物新品种、商标注册和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管理,负责专利权、商标权、软件著作权的维护。
(四)调解、处理校内各单位之间、职工与单位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学校与外单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与诉讼时,协助学校法律顾问参与调处、诉讼事务。
(五)负责知识产权的审查、登记、整理和归档。
(六)填报上级主管部门需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资料及报表。
第十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科技合同时必须进行包括专利文献在内的详细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三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包括委托)研究或开发,必须按照《安阳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安阳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安工院〔2018〕54号 )等文件要求签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
第十四条 专利的申请与登记、申请专利的费用及奖励、专利成本核算及价值评估、专利实施及收益分配、专利权的保护等参照《安阳工学院专利管理办法》(安工院〔2017〕19号)文件执行。专利申请过程产生的所有文件由学校统一管理,发明人不得自行获取、保留相关文件原件。
第十五条 涉及到动植物新品种的发明创造,其培育方法可申请专利保护。植物新品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申请植物品种权。
第十六条 为了鼓励师生员工申请专利,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基金。用于资助学校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维护等。
第四章 知识产权转让与奖励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的转让必须按照(《安阳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安阳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安工院〔2018〕54号 ))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的转让收益分配:学校将成果转让净收益(扣除税费和学校用于该项目的各种费用后的收入)的8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10%拨给成果完成人所在院(部),用于该部门的科研管理、成果转化实施、科技活动等,10%留作学校的科研发展基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保证书制度。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及离职、退职、调动人员,在校学习、进修或从事合作研究与创作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兼职教学人员、学生、博士后或临时聘用的人员都必须签署遵守和执行本规定的保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的职务发明创造,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职务发明专利当作非职务发明专利申报的,一经发现,学校有权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更换专利权人,并依据学校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有权采取责令改正,按第二十二条给予处罚。
(一)泄漏学校技术秘密的。
(二)擅自转让(许可)、变相转让我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我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
(三)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我校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
第二十二条 侵犯学校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同时追究所在单位的责任。
(一)3年内不准申报纵向课题和科技奖励。
(二)停聘原职务,至少推迟1年职称评定资格。
(三)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对造成学校巨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坏学校声誉的,可以开除其公职;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本规定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