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提倡诚实劳动,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学术氛围,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人〔2002〕4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中国科协关于印发〈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17〕41号)、《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结合我校实际,修订原《安阳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试行)》(安工院〔2013〕46号),形成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安阳工学院从事学术活动的教职工、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在册学生,以及以安阳工学院为署名单位进行课题申报、成果奖励申请、专利申请、论文发表和著作出版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学术研究应坚持正确的方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第四条 学术研究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新闻宣传、民旅宗教、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五条 在科学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实践中,应当高度重视并切实考虑环境保护、生态效应、安全、人权等相关因素,自觉承担保护人类生存家园和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
第六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在学术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第七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运用及社会科学实证考察中应严格遵循科学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虚构科研成果,不得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实验结果或调查统计数据,或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和调查统计结果,不得为个人利益,有意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第九条 在课题申报、项目研究、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涉及使用他人姓名及其学术成果时,需经本人同意或授权;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第十条 各类资助项目应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标注,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任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及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得因个人利益、局部利益而夸大、虚报或贬低、瞒报他人的学术业绩。
第十二条 利用安阳工学院所提供的条件或在安阳工学院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的人员,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若以“安阳工学院(Any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署名发表学术论文,投稿前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并由导师签字同意。
第十三条 不得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第十四条 不得在申报科研项目、职称晋升、岗位考评或填写其他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谎报自己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借以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或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认定和受理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认定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1. 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 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采用或转引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时不注明引用出处,研究成果中使用的引文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 非法出版图书或盗版图书;
4. 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5. 署名作伪,请他人代写论文、学术专著或代他人撰写论文、学术专著,或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未参加实际研究、论著写作而署名,或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6. 把成果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者、将研究工作有实质贡献者排除在作者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等;
7.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成果再次发表时未注明出处;
8. 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应当经过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9. 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10.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11. 申报科研项目过程编制虚假前期成果、拔高职称级别、虚构课题组成员以及未经他人同意代为签名;
12.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简称学风办),学风办设在科研处,负责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方面的方针、政策,受理有关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对列入立项调查的举报,按照学校学风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调查对象涉及院(部)负责人或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的,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确认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将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对违反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的,则由学风办公布调查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学术声誉。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公开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系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提请校纪检和监察部门给予举报人相应处分。如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有异议,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校纪检和监察部门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校有关职能部门应撤销所有因该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并追回所得。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前,所有人员不得泄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报道的我校人员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为维护学校声誉,学风办应主动与相关媒体联系,积极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公共传媒上公布。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惩处
第二十三条 在学术晋升、职务晋升、科研奖励、项目审批、人事录用、考核评估及学位授予等工作过程中,学风办将开展学术道德规范调查程序,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教师、相关科研人员及在校学生,将依据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按照学校学风建设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第五章 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育和宣传
第二十六条 学风办、各院(部)应在入学、入职、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学生的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对在学术道德规范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学术道德诫勉谈话,加强教育。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课题)负责人、毕业设计指导教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学术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第二十八条 学风办、各院(部)应加强对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和黑名单以权威机构发布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完善。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安阳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试行)》(安工院〔2013〕4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