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校园,健全学校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确保学校困难学生的基本生活,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临时困难救助,是指由于突发性天灾、事故、疾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学生,学校采取困难慰问和发放补助金的方式进行救助,用以解决其当前生活困难。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当遵循学校主导、校学生工作处、各部门和学院配合、师生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学生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审核和督促工作。计划财务处、各学院以及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展学校学生临时困难救助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临时困难学生的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同时对申请救助学生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查,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临时困难学生的审核、审批以及安排救助资金,并做好发放工作。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学生临时困难学生救助资金的管理、拨付工作。
第八条 宣传部负责学校学生临时困难学生救助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泛宣传,在校内使学生安心学习,在校外扩大学校影响。
第三章 救助对象
第九条 学校拥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凡遭遇突发灾祸、困难,包括:
(一)因火灾、水灾、地震、冰雹、泥石流等灾害导致受害学生家庭住房、财产、耕地发生严重损失,失去生活来源且基本生活不能保障的;
(二)因家庭主要成员(父、母、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发生意外、重大疾病等,因治疗需要使家庭产生重大经济负担,从而影响学生在校的基本生活保障的;
(三)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重大疾病或事故导致需要高额医疗费用,因治疗需要使家庭产生重大经济负担,从而影响学生基本生活保障的;
(四)学生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伤,需要救治的;
(五)其他因突发灾害性事件导致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情况。
第四章 救助标准及方式
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院上报学生情况,制定救助方案,经学校批准后进行救助资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救助资金采取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 救助资金原则上200—2000元。
第十三条 对于需要救助的学生,由校学生工作处代表学校进行慰问。
第五章 申请及发放流程
第十四条 遭遇突发灾祸事件后,申请救助学生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详细描述家庭遭遇突发灾祸事件以及家庭受灾情况的证明;
(二)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家庭主要劳动力失去劳动能力的,由医疗机构或者当地残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在其在校期间发生重大疾病的,由卫生部门提供病情诊断书、病历材料和医疗收据清单;
(三)遭遇突发性事件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安阳工学院学生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
第十五条 申请救助学生所在学院收到学生申请后,应派人到学生户籍所在地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证明材料随《安阳工学院学生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并上报校学生工作处;
第十六条 校学生工作处收到学院上报材料后,根据申请救助学生的受灾情况和学院意见制定救助方案,上报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审批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安阳工学院学生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协同计财处进行救助资金的发放。
第六章 救助资金的来源
第十八条 救助资金从学校奖助学金专项经费(事业收入4%-6%计提形成)中列支。
第十九条 救助资金由校计划财务处委托银行代发至学生的银行卡中,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救助监督
第二十条 计财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相关学院要加强对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救助。严禁虚报、挪用、截留、再分配等情况,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救助资金的,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追回骗取的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受救助学生不因享受本临时困难救助而失去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