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2023-10-25 12:00  

安阳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遵章守纪、健康文明的优良校风和学风,优化校园育人环境,坚持依法治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安阳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应当依据本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上级部门规定或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起始期限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

学生在处分期内再次受到处分的,将新处分的处分期与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处分期合并计算。

第九条 凡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

(一)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二)不得申请奖学金,已经申请尚未发放的,应取消其资格;

(三)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

第十条 违纪处分及解除处分期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积极协助学校查处问题的;

(四)受到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对于学生违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免予纪律处分。对违纪学生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三条 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确有违纪行为,但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同时有几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在处分期内又因违纪应受纪律处分的;

(七)本办法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一人有本办法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办法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应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十七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开除学籍处分的违纪行为,一般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十九条  学生在留校察看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在校期间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按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对本办法中未做规定但危害较大,确需追究违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似条款进行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违纪事件,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学院、洹滨校区管委会批准处理的违纪事件,报请学生工作处批准;应当由学生工作处批准处理的违纪事件,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第二十一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当事人的陈述;

5.视听资料;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8.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鉴定性结论。

在对学生实施处分时,应有上述一种或多种证据,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和支持,保证处分决定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且有明确依据的,可采用以下简易程序处理:

1.对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可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2.对考试相关违纪或作弊行为的,由教务处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认定,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3.违反学校在特殊情况下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者规定的,学生工作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采用简易程序直接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二)除适用简易程序的纪律处分之外,应采用以下一般程序处理:

1.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洹滨校区管委会协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2.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洹滨校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

3.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学生所在学院、洹滨校区管委会或相关部门应填写《安阳工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或备案。

4.对学生作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安阳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洹滨校区管委会送达学生。

《安阳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一般应直接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送达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5.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安阳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提起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权限:

(一)按照学生违纪处分等级:

1.给予学生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由所在学院、洹滨校区管委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审理,作出处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给予学生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学院、洹滨校区管委会对学生违纪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并作出处理决定;

3.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学院、洹滨校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15日内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二)按照学生违纪性质:

1.对学生治安方面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会同相关学院、洹滨校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2.对学生考试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洹滨校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3.涉及到跨学院、洹滨校区管委会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学院、洹滨校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处理。


第四章 分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

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节 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煽动、参加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政策,反对国家政权的标语、漫画、传单、条幅、光盘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对一般参与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者;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者;

(三)被判处徒刑、拘役并宣告缓期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治安拘留等处罚的: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河南省和学校重大突发事件相关政策和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它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严重影响校园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组织、煽动、参加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严重影响校园和公共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成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散布危害校园安定的言论、标语、漫画、传单、条幅、光盘等,制造谣言及煽动闹事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成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参与、策划、聚众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行为的:

(一)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受轻微伤及以上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应邀参与打架但未动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挑起事端或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扩大事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打架后又报复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持械打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打人器械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打架:

1.策划打架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三)聚众打架者:

1.聚众打架或者打群架的,对主要成员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聚众打架的一般人员,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行为的:

(一)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因赌博受到处理后再次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偷窃、骗取、冒领、抢夺、侵占公私财物行为的:

(一)偷窃、骗取、冒领、抢夺、侵占少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窃或故意毁坏公共图书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盗窃或者毁坏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以及累犯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窝藏或代为销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损坏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等设施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使用网络,登陆非法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的:

(一)利用网络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的言论、文章、图片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网络发表、传播有损学校利益的言论、文章、图片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利用网络发表、传播侵犯他人正当权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使用相关软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攻击他人电子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制作、传播或利用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电子设备正常运行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有害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利用网络盗用他人帐号、密码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关于校园网管理的其它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的,给予警告处分;张贴或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校内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条 威胁、恐吓他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一条  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将学生宿舍、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擅自调换学生宿舍或者床位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内私拉电线、网线、使用违章电器等行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外出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不遵守作息时间,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乱扔、乱砸物品,扰乱宿舍秩序聚众闹事的,视具体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内喂养宠物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分;拒不改正的,加重处理;

(九)未办理请假手续,夜不归宿或晚归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十)宿舍内烧水、做饭、燃烧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火灾险情、造成严重损害及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 在校住宿期间不遵守学生宿舍安全、卫生等管理规定的,不服从学校安排和指导并且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学生团体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组织或参与老乡会、同乡会等学生团体的,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记过处分;对一般参与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二)私自建立跨校、跨地区团体,擅自组建校内学生社团经教育不听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节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该门课程不计成绩,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

(一)10—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31—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经教育再有旷课现象,按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旷课学时数,按照《安阳工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计算。

第四十六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按以下认定并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0.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1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7.其他作弊行为。

(三)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8.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9.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0.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21.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22.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23.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4.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2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26.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等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当考前履行缓考手续。凡擅自缺考,而同时考场上出现缺考学生名字的试卷,即视为替考,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程序:考试工作人员对上述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 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着装不整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九条 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条 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十一条 有酗酒滋事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偷录、偷拍他人隐私,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八条 侮辱妇女或有骚扰滋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侮辱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条 学生缺乏诚信意识,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一)向学校递交虚假申诉材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申报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应当向学校提供个人真实材料而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伪造、涂改、转借证明、证件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学校组织查处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中,制造障碍或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调查处理结果失实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参与竞选等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五节 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擅自到人工湖、水库等不能确保人身安全的水域游泳或沐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二条 在危险品仓库、学生宿舍、教室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使用明火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乱拉电线、网线、电话线,使用电器升温设备、酒精炉、煤油炉、热得快等禁用物品的,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在宿舍、走廊内焚烧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给予组织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组织者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参加校园营销、中介代理活动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或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非法携带、存放匕首等管制刀具及用品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和各类在我校进修、培训人员的处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阳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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